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
2016年1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属非营利性质、由本院校友自愿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是学院培养人才的后续教育载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1、遵守宪法,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教育进步;
2、“联络校友,团结互助,爱校荣校,共同发展”,加强区内外(含国外)校友之间和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沟通信息,增进友谊,加强团结,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扩大母校在区内外的影响。
3、发扬母校的光荣传统和优良学风,积极提出办好学院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开展各种活动,为母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目标: 汇聚同学资源,提升学院品牌,拓展事业空间,建设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良好关系。
第五条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址内。
邮政编码:010070
本会网址:设在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网站内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网址:http://www.imaa.edu.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沟通和交流,学院决定成立校友会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校友的日常工作,并建立、维护、不断升级校友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其他新媒体校友平台;
2、促进学院与校友及其所在地区或单位之间开展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3、向校友通报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情况,征集校友对学院工作的建议;
4、帮助学院解决专业建设发展、实践教学、毕业生就业以及办学经费等方面的问题;
5、通过优秀校友讲座、创业论坛、杰出校友事迹宣传等活动,激励在校学生成才;
6、宣传校友在各行各业取得的成就,展示校友风采;
7、组织校友开展各种联谊、交流、洽谈、合作等活动,为校友提供必要的服务;
8、建立《校友资源库》,促进校友之间互相扶持、互相帮助;
9、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编制《校友通讯录》。
10、学院主要领导带领相关负责人每年走访各地区校友分会至少一次;学院每年至少一次召集各地区校友会成员到院校就学院的改革发展建设献计献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或地区分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1、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及原内蒙古建筑学校、原内蒙古建筑工程技工学校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2、 曾在学院(校)任过职的教职工;
3、 学校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受聘的人员;
4、 对学院(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学院及校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获得本会及学院提供的服务优先权与优惠权;
4、 对于为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其直系亲属若选择在母校就读,视同本校教职工子女,在政策允许条件下,享受一定的照顾。
第十条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积极关心和支持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 积极、主动提供需求信息,促进校友与校友、校友与学院在单位、地区间开展科技和教育合作、经济协作等;
5、 积极、主动、及时的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为本会的发展提供或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7、 缴纳会费或捐赠校友会基金;
8、 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续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由各地校友会改派。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外代表本会开展工作或活动;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建议名单;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9、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10、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四、五、六、七、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本会会长一般由现任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担任,名誉会长由会长聘任。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支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聘请顾问指导本会的工作。顾问人选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以本会的名义聘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学院拨款;
2、校友捐赠;
3、会费;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l5日内上报相关部门核准后生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在相关部门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部门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上一条:校友办公室(校友总会秘书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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